夫妻单方面卖掉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杨某与妻子新添置一处房产。同年,两人发生矛盾,杨某的妻子一气之下将房产转让。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半个多月后此事被扬某发现,杨某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请问,杨某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子能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除法律明确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夫妻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可认定房产属于杨某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杨某的妻子未经杨某的同意擅自处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因刘某已经受让该房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应认定房产转让关系成立,杨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房产。但50万元的房款应属杨某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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