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买房,妻子能否“收回”?
2019-10-23 18:40:44 作者 : admin 来源 : 本站
问:李先生和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尚可,后李先生有了外遇,并出资50余万元给情人买了套房子。孙女士认为这50余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可否要求确认该赠与无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熏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因该赠与财产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故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该共同财产,其无偿赠与该女子的行为损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该女子系无偿取得该财产,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所述,李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关键词 : 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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